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精品法的修正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五、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六、在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一句后增加“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精品修正八、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修改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精品概念解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概念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围绕服务“三农”的中心目标,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的公共服务机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无偿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乡(镇)共五级。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