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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培训课件-精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7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Р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Р《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强化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依法惩处。主要体现在:? 1.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Р2.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 一是增设对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和不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的处罚。同时,加大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或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这四类违法行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外,还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备案的,除按照《消防法》规定给予5000元罚款的处罚外,还要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将该工程纳入抽查范围。对责令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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