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Р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Р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Р(五)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Р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Р (一)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Р(五)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