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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33 |  大小:1325KB

文档介绍
先股与持有的合并分支机构少数股权。主要缺陷:可能不能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市场价值;未区分不同风险的资产,不能反映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及其它风险所带来的差别;未考虑表外资产,这为金融机构通过将资产表外化等方式逃避杠杆率监管提供了方便;它容易受到各国会计标准差异的影响13-*杠杆比率表13.4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限期整改措施区比率水平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措施-强制措施监管措施-自由斟酌措施I≥5%资本十分充足II≥4%比较充足禁止经纪存款(FDIC批准的除外)III3%-4%不足停止股利支付和管理费支出;要求制定资本恢复计划;限制资产扩张;收购、设立分支及新业务开展需经审批;不得接受经纪人存款。命令调整资本结构;限制分支机构间的交易;存款利率限制;某些其它业务限制;其他限期整改措施行动。IV<3%明显不足同III区;命令调整资本结构*;限制分支机构间的交易*;存款利率限制*;限制管理层报酬支付。III中的任何一项自由斟酌措施;如果没有提交或实施资本结构调整计划,则将被指定监护人或破产接管人;如果有必要,可采取V区的任何一项措施。V<2%严重不足同IV区;90天内指定监护人或破产接管人*;如果资本严重不足之后一年内仍处于V区,则应指定破产接管人;停止次级债务的偿还*;限制某些其它业务。杠杆比率:中国管理办法2011年5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要求限期补充一级指标要求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对于逾期未改正,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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