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不堪忍受,随后喝农药自杀。西华县教育局认为学校在管理方面有一定责任,决定给校长警告处分,给小星的班主任老师行政记大过处分。案例7:2013年4月22日下午,广东省容桂中学举行篮球比赛,八年级学生小明因没穿校服怕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就回到教室看书。球赛结束后,有三个同学向班主任老师报告称现金被盗,共计300元。当晚,班主任老师把小明叫到办公室谈话,小明当场否认偷钱。4月24日晚,班主任再次调查偷钱事件,并致电小明父母。小明写下“我一直在教室看书,打死我也不会偷钱”的字条后调下三楼,造成八级伤残。法官认为,班主任老师在调查失窃事件时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发生,应承当次要责任。小明已年满14周岁,应当可以预见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执意危害结果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当主要责任。学校担责的几种情形及案例分析案例8:林某12岁,系某校学生。一天上课时,坐在他身后的小张与同桌小李相互打闹,听到动静的小林回头冲着他们笑了一下。与此同时,老师也发现他们的举动,并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课间休息时,小张走到小林面前问他为什么回头笑自己,引来老师当众批评,让自己在全班同学面前出丑。小林急忙解释说自己并没有嘲笑小张。但小张根本不听小林解释,并拎起一把椅子砸到小林后背上,小林受伤倒地。老师知道后急忙打120把小林送医院救治。本案中,学校有没有责任?我们认为,12岁孩子应当知道打架的危害性,事发前,校方未发现当事学生有打架苗头,也无法预见到两名学生会在课间休息打架,且事后老师处置得当,所以学校没有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校免责的几种情形及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