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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423KB

文档介绍
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3)二级保护区上游5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的划分根据邻近取水口上游入河的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的不同量级划分为长度不等的三类二级保护区。一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5吨并小于2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4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0吨并小于1.5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小于1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当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2吨时,应单独计算核定二级保护区长度。3)二级保护区以上500米的同侧河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4)对已进行了水利开发形成湖库的次级河流,坝上水域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湖泊水库的方法进行。3.湖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整个湖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湖库;(3)入湖、库河流的水源保护区划分参照河流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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