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第二十二条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由环保、环境卫生、水文地质等有关专家会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卫生、水利、地质矿产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卫生、地质矿产、水利、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实施办法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水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