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第九章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85 |  大小:1942KB

文档介绍
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 (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享受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享受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4)国际求偿权。有权对侵害其利益的国家提出国际索赔。1948年9月,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巴勒斯坦问题的人员惨遭犹太恐怖主义团体的杀害。联合国请求国际法院就联合国有无向责任国求偿的能力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承认,联合国的国际人格应包括能够为组织本身受到的损失提出国际求偿,以及能够为组织的代表所受损失提出国际求偿的“隐含”权力。(5)承认和继承的权利。(6)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任、召集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登记与保存条约等。*六、国际组织的成员(正式成员+非正式成员) (一)完全成员。它是指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的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正式成员可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是国际组织的最主要成员,且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个别情况下如少数国际组织,特别是专业性国际组织,也允许非国家实体、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作为完全会员参加。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二)部分成员。是指非整个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它们不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所有机关工作,而只参加该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的,则成为该组织某部分的成员。它们对整个国际组织来说是非成员,对该组织某机关来说是完全成员。例如瑞士02年前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并且参加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不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但参加了联合国西亚经济委员会。部分成员在其参加的机构内享有正式成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