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能效测评需准备的资料五、建筑能效测评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内容一、建筑能效测评的政策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第十九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二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筑能效测评的程序流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测评结果颁发能效标识、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申请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齐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之前达到标准要求未达到标准要求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应将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有异议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15个工作日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