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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  |  页数:4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1 、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归要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举例:银行和客户) 法条链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与管辖最高法法释发〔 2015 〕 18 号司法解释新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原则相一致。但:如借条中没有明确债权人,虽可以起诉,但胜诉的机率将降低。 18 号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法释发〔 2015 〕 18 号司法解释新最高法法释发〔 2015 〕 18 号司法解释新 4、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1)借贷行为本身的刑民交叉,应当移送有关机关(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应继续审理(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3)刑事结果是民事事实认定的依据,应当中止诉讼(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事案件应予受理(5)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6)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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