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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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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称和路名、? 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 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四川: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云南: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 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Р天津: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同时译成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湖北:第十二条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Р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Р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 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第十二条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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