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重要手段Р(四)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达到条件和程序?《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Р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Р(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