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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法律、法规培训 PPT课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予以公布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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