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事儿!甚至,借贷合同上落款的担保人也不承认自己曾经出任保人。Р案例介绍:Р借款合同记录:Р借款合同记载:?1.2004年4月29日,法库县十间房乡前魏家楼村农民王某贷款三万元,党某为担保人。2.2004年4月29日,法库县十间房乡小荒地村农民王某某贷款三万元,担保人为该乡前魏家楼村村民娄某。?……?所有人都说:“我没贷过款。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印章也不是我的”。而担保人也说没给担保过,经他辨认,合同上的字不是他签的,印章也不是他的。不过他们说2003年他们村贷款时,他把自己的身份证给过信贷员。Р9Р一个隐藏在银行内部的“硕鼠”,就此曝光在大家面前。在分理处,刘海洋的主要任务是信贷发放和收回。他在自己的放贷包片区内,私刻各村农民的个人名章,复印以前给他们办理贷款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找人帮着借来别人的身份证),虚构借款人进行个人消费担保贷款,然后挪为己用,至今未还。Р追究:原是信贷员暗中弄鬼Р同为信贷员,他的一位同事对其挪用贷款的事并不知情,但不知不觉地却“帮了忙”。他说:“刘海洋通过我贷过一些款。我想都是一个单位的,违反点程序也不会出什么问题,再说通过他也好要,就给他办了。我一共给他办了23笔,总计68万元。这些贷款(借款)本人都没来,贷款都是刘海洋拿走,大部分也是刘海洋签字,也有他找人来签的。刘海洋找我贷款时,还说领导已答应他了。”Р面对承办检察官,他这样理直气壮地辩解:“涉及村集体的那部分,我不同意认定挪用公款,因为他们承认债务,还有个人承认的不能定我挪用公款,村里修路认账的也不应当定我挪用。挪用的钱给边某近70万元,他用于购车开配货站,没有还我。给姜某做粮食买卖310万元,包括利息,村上修路用60多万元。贷款的目的当时不知道违法,想做买卖挣点钱。现在我无能力偿还。”? 原来,他借给姜某做粮食生意的310万元,都放了“高利贷”!Р可恨:竟拿钱放“高利贷”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