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委托和受托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管理者经济责任的任务。Р而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其对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查,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所以,对于财产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财产所?有者必然会通过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解除财产管理?者的责任。Р审计在封建社会的发展Р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达到管理和控制财政经济的目的,在审计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把负责审计工作的宰夫置于负责财计部门的司会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建立了一套独立于会计部门的审计制度。同时,又置司书、职内两职官于司会之下兼理审计设有从事政府审计职能的官职——宰夫,宰夫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审查各官吏的财政收支,监视官吏严格遵守和执行朝法Р宰夫的审计工作虽然独立于会计核算工作以外,但审计工作在西周时期并没有成为国家的一项独立的财政经济监督活动,它是与监察、行政监督等工作交织在一起的。由此可见,西周的宰夫审计制度,只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雏形。?西周时期审计制度的确立,开了我国古代审计监督之先河,在我国审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大和深远的影响。Р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实行上计制度,从而相应地出现了负责审核上计报告的官吏,以保证上计报告的真实性。审计工作在两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一是《管子》提出了“明法审数”这一古老而又著名的审计原则。? 二是统治者制定了有关审计处理方法的法规,这些法规都记载在《法经》一书中。Р明法审数的含义有两点:? 一是审计人员应该熟悉有关法律,依法?办事。? 二是审计人员必须清楚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并据此进行审计工作。? 这些原则并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工作而言?的,但是它已成为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中的标准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