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发展。?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正是在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Р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职能,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则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Р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同时正式施行。? 2010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Р二、人民调解的概念、特征、性质、任务、原则及程序Р(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Р(二)人民调解的特征Р1、人民性。? 2、民主性。? 3、群众司法性。Р(三)人民调解的性质Р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Р(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Р1、依法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