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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学课件(华南师范大学)罗马债法总论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36 |  大小:221KB

文档介绍
债法总论Р债的概念?债的渊源?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债的分类?支付利息的义务Р债的效力?债的转移?债的履行?债的保障?债的更新?债的消灭Р债的概念Р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债为法锁,据之我们有必要被强迫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偿付某物”?债:只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债的法律保护方式:诉权形式?债的人身强制性向财产性的转变Р债的概念Р法锁,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一方依法负责履行给付的义务,他方依法有权接受债务人应履行的给付,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罗马古代,把债的关系视为人身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拘押债务人,从而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Р债的概念Р债的特征? 1、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3、债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这与“自然债”不受法律的保护有区别。Р债的渊源Р盖尤斯“三分法”?契约?不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Р优士丁尼“四分法”?契约?准契约?不法行为?准不法行为Р债的效力Р民法之债?裁判官法之债?自然之债Р债的标的Р债的标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行为?债的标的的条件:?在实践上和法律上是可能履行的?具有合法性?明确具体?能给债权人带来利益Р债的标的Р债的标的的分类?“给”(dare),指移转物权;?“为”(facere),指移转物权以外的行为,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供”(praestare),其含义后世学者的认识不一, 通说是指标的复杂,不能将它列入第一或第二项的,如损害赔偿等。Р债的主体Р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的主体即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地说,不但奴隶不能作债的主体,家属在古代法时也只能为债务人而不能为债权人。自特有产制度产生后,他们才有就其特有产为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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