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程序法РGermany’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主讲人:裘辰驹Р行政程序的概念(第9条)?行政当局对行政行为条件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准备和做出;?缔结公法合同Р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Р1个原则+3个例外?原则:适用于联邦当局以及执行联邦法律的州当局的公法行政活动?例外:?行政机关以私法方式进行活动;?涉及联邦制度方面;?某些专门领域不适用Р德国行政程序法Р一般程序Р特殊程序Р正式?程序Р计划确定?程序Р权利救济?程序Р当事人的主要程序权利和行政机关的义务Р一般(非正式)程序?informal procedureР未经法律特别规定而由行政当局依据一般原则使用的程序?多数情况适用该程序Р特殊(正式)程序?formal procedureР《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序(和美国很类似)?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各种结果后作出裁决。Р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1、法律的规定?2、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开始正式程序。Р计划确定程序?working-out procedureР计划确定程序是正式行政程序在计划确定中的运用,仍然以听证为核心内容。它是为了解决因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专门程序。Р计划确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占用公共空间的公用计划。Р计划确定程序以特别法规定为限,以计划拟定人向听证机关提交计划开始Р后果:使整个计划合法化Р权利救济程序?right remedy procedureР因不服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适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该法施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