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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法规课件05风景园林地方法规知识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pt  |  页数:38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指导游览者遵守公共秩序,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整洁卫生。Р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Р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Р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筠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Р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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