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Р《护士条例》的解读Р第二条、护士的定义?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Р《护士条例》的解读Р护士任职资格特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Р《护士条例》的解读Р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