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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1.介绍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42 |  大小:213KB

文档介绍
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3.精神损害?4.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5.对肇事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6.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问题Р三、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Р一)与临床精神病学的关系?二)与法学的关系?三)与心理学的关系?四)与行为科学的关系?五)与神经病学的关系?六)与法医学的关系Р精神科临床与司法鉴定的区别Р临床精神医学司法精神医学?1.专家角色治病证人?2.忠实对象患者法律?3.得益方患者公众(司法部门)?4.专业判断依据医学标准医学+法学标准?5.收费的意义服务患者服务国家(维护正义)?6.选择自由首诊负责可以拒绝受理?7.回避要求相对较低较高?8.医患关系挂号即建立受理即终结Р麦克·纳顿条例: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告知陪审员们:应假设每个被告人是心神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应对其犯罪负责任,除非证明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被告人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患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例如他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他虽然了解但不知道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Р模范刑法典规则(Model Penal Code),是1962年美国法律研究所(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提出的精神错乱辩护规则。主要内容:1.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属于精神疾病或缺陷的后果,且在行为当时,他本人缺乏实质能力以致不能辨认本人行为或者缺乏实质能力,以使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则对其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只表现为反复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异常。РALI的条例中包括:认识标准: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使被告缺乏辨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实质性能力;意志标准: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使被告缺乏使其行为遵守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能力。Р四.解读我国与精神疾病司法? 鉴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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