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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美容服务监督课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35 |  大小:487KB

文档介绍
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Р8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Р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Р9Р人员执业资格:Р(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2)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护士应具有注册护士资格,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Р10Р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Р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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