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 款)?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Р5、环保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6、制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7、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八条)?8、跨区域协调。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条第二款)?9、绿色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Р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