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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31 |  大小:5156KB

文档介绍
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款)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5、环保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6、制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八条) 8、跨区域协调。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条第二款) 9、绿色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10 、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 、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 、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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