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课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40 |  大小:1566KB

文档介绍
其中有的是直接索要,有的是以隐晦的方式暗式对方送钱送物,索取贿赂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收受贿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得多。Р7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的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得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尚未谋取的利益,还包括谋取到了全部利益和谋取到了部分利益。也就是说,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Р8Р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 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 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 的款项。?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因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不应当得到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其性质属于受贿。Р9Р第3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Р1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