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公益型的社会职能:自办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等。?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负责职工住户职能的管理机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等。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2 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等 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 号)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2 年 11 月原国家经贸委等 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 2002 〕 859 号),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4 年国办《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22 号) ,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5 年国办《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5 〕4号), 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 74 家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 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剥离办社会职能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