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4 年,旧预算法于 1994 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 1995 年1月1日,旧预算法正式实施。 2004 年,启动预算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 2009 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 2011 年 11 月,国务院第 18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 12 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 2012 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上二审。随后, 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吸引了 1.9 万人参与,征集到 33 万条意见。 2014 年4月,新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2014 年8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预算法”, 2015 年1月1日,新的预算法正式实施。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法对原法的修改多达 82 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 79 条增加到 101 条,新增 22 条, 其中没有修改的只有 25 条,合并 4条(第十七、十八条,第二十四、三十五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 5条, 删除了 4条。 2014 年8月 31 日, 与会人大代表 170 人, 161 票赞成、 2票反对、 7票弃权。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新预算法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