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宪法条文内容体现方式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分析权力制约之必要,提出选举、限任、监督等一系列制约方法波利比阿:提出“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制洛克:近代分权学说倡导者,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分别由不同机关执掌孟德斯鸠:近代分权学说完成者,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交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汉密尔顿:将分权学说运用到美国宪政实践中,设计了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衡的体制杰弗逊:主张民主共和主义,认为美国必须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思想:批判分权、肯定制约;肯定民主共和制;明确提出监督思想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不强调制衡,而强调监督。一方面,强调人民对代表和国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社会主义国家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将权力重心由立法移向行政,总统权力扩大。法国式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建立以议会为核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式典型的分权制衡,总统制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式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的主要特点代表国家第五节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一)西方近现代法治观肇始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历经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明确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等理论,发展到现代西方法治的《德里宣言》三原则、富勒的“法治八原则”等众多理论。(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