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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讲座-课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446KB

文档介绍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4. 视同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程序与规则 15.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a)故意犯罪的;( b) 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案情回顾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目录工伤认定程序与规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标准 1.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a)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 b)存在残疾的事实;( c)残疾已对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 3.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定、工伤职工医疗期确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定、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 4.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 当前适用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6 年11月2日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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