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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讲座-邓光宝 (1)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209KB

文档介绍
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4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5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6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7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8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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