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登记注册工作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有必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规范》。 5 5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为此, 2006 年市局确定由朝阳分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新的《规范》,并作为试点率先在登记系统试用。同时,为使各行业许可部门对许可事项的核定能与我局经营范围核定用语统一和规范,市局按照现行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中列明的许可事项, 分别向市安监局等 20 个委办局征求了意见, 得到了各委办局的大力支持,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市局将意见纳入了《规范》。 6 6 三、核定规范的结构三、核定规范的结构核定规范参考旧版《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的框架并结合现有实际工作,采用表格形式编制。按照“行业代码”、“行业名称”、“经营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四列设定。 7 78 8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核定经营范围时,除可使用经营范围中“大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栏内的用语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包括”栏内的用语。但应注意:经营项目、品种已含“包括”栏内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时,应使用“小类项目”用语核定;经营项目、品种仅含“包括”栏内一个或少数几个内容时,应按照“包括”栏内的项目核定。在仅使用“包括”栏内项目用语时,应根据申请增加经营方式的表述。 9 9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经营范围中“大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及“包括”栏内的用语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可直接按照“大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及“包括”栏内的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定商业行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经营方式,如“销售×× ”、“代购代销×× ”等。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