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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环境监管“两法衔接”培训研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5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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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今年 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 “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 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来解决”。二、两法衔接工作相关规定二、两法衔接工作相关规定(一)两法衔接工作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 37 条 2.《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 3款 3.《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 22 条、第 61 条《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也都有“涉刑”规定。(二)两法衔接工作的政策依据自2001 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 2001 〕 11 号) , 到2011 年2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八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 〕8号),我国国家层面制定下发的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文件规定共计 16个。《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规定, “行政执法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1 〕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作出不起诉、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认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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