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戒毒人员法制宣传之强制隔离戒毒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PPT课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不计入刑期的。 5.问:我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一年后是否可以提前解戒? ?答: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一年诊断评估和期满前诊断评估,诊断评估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延长期限和提前解戒的程序是一样的:日常戒治表现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诊断评估--- 戒毒所提出提前或延长的意见——公安机关批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①逃跑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②在所内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 ③探视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外出探视回所后,经检测发现其重新吸毒的; ④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 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⑤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有自伤自残行为的。(诊断评估办法第 13 条规定) 6.问:解戒后转为社区戒毒是怎么回事? ?答: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没有转为社区戒毒的做法,但根据《禁毒法》第 48 条的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诊断评估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评估一般的应提出社区康复的建议) 7.问: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可以变更为社区戒毒? ?答: 《规定》第 38 条“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仅针对所外就医的戒毒人员。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