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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消防技术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1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等专业规范)第一部分消防供电消防电源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1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3除本条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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