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001 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等专业规范) 第一部分消防供电消防电源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本条 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