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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4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 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 6种措施。团结团结严谨严谨求实求实创新创新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7)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 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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