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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3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 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3) 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 ?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 ?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 ?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 现期满出所的; ?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三、工作流程?(一)作出决定?(二)文书送达?(三)人员接收?(四)戒毒(康复)措施?(五)请假外出?(六)地点变更?(七)戒毒中止?(八)期满解除(一)作出决定?1、社区戒毒?(1) 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2)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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