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适用于: 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定义二、定义 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二、定义 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二、定义 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定义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定义 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二、定义 5、级别下调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