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延长 1日至 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就由刑事拘留变更为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将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当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后,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误羁押赔偿责任就当然地由公安机关转移给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如果提起公诉为另一检察机关,则赔偿责任又转移给另一检察机关。后置的错误逮捕赔偿责任当然地吸收了以前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责任,由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一并承担以前公安机关实施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责任。而此时的赔偿一概称之为错误逮捕赔偿。 2.取保候审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发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当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等, 公安机关可以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部分限制,当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只对其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对取保候审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