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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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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5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6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7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8《动物防疫法》基本框架的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过去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保障措施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9《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整体框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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