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