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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pdf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df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理性立场也确实与近代唯理论者的理性观颇有差距。但是,这些确Р实都是毫无关联的吗?宗教的理性观果然毫无价值吗?难道古代自然法观念不正是因为宗教Р上的原因才得以保存和加强,古代最杰出的思想家连同其理性观不正是首先在圣托马斯那里Р获得了新生吗?如果我们注意到 11 世纪前后理性生活的获得恢复,注意到与阿奎那同时的各Р式各样的唯意志论和神秘主义派别,以及,13 世纪以后世界历史的发展,我们的结论可能Р会更公允些。Р 作为中古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有着多重的思想渊。其中Р不但有《圣经》的传统,有早期教父圣奥古斯丁的教义,格雷丁的《教令集》,而且还融合Р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噶派、西塞罗和其他古代思想家的学说,这里所谈的,仅及其Р中的一个小小仅侧面。只以这些去评价一个历史人物,甚至一个世界性的宗教,显然是不够Р的。其实,本文的目的主要不是去评判圣托马斯或基督教的是非功过,我们只是把它们当作Р一些历史的中介来看待,在传统的生成与转化过程中,这些中介有着不可忽视和不容取代的Р作用。阿奎那写道:“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但在人类事务中,当一件事情能Р够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肘,它才可以说是合乎正义的;并且,像我们所已经知道的那样,Р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由此可见,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Р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Р的一种污损了。”(第 116 页)这是一个斯多噶信徒久已熟知的理论,也是一个近代自然法论Р者乐于接受的主张。构成他们共同兴趣的,当然不是各不相同的时代内容,而是超于时代的Р理论模式。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传统:一个决定了西方基督教的传统,同时也是被基督Р教发展了的传统。这并不奇怪,因为,基督教的传统,最终只能在传统的基督教中得到说明。Р Р (原载《读书》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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