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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10 |  大小:307KB

文档介绍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的情况介绍;(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各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及运行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测;(六)安全鉴定专家组在与参建及运行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完成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第六章专项安全鉴定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水电工程应开展专项安全鉴定:(一)采用河床分期导流的工程,永久建筑物和隐蔽工程在20蓄水安全鉴定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二)重要永久建筑物、隐蔽工程或单项工程在竣工安全鉴定、专项验收前需提前投入运行的;(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专门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进行安全鉴定的;(四)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主持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安全鉴定的。第三十六条专项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是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建设中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评价工程是否满足投入运行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原则上同一工程由同一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安全鉴定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第三十九条水电工程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和安全定检。21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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