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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195-2015年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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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采样位置。如需开展流量手工测量,其监测点位设置按5.3进行。5.5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拦(设置遵照4.2.1章节)。进水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物理处理设施之后。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6.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种。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6.2监测点位标志牌的技术规格及信息内容应符合附录A规定,其中点位编码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6.3一般性污染物监测点位设置提示性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设置警告性标志牌,警告标志图案应设置于警告性标志牌的下方。6.4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污染物监测点位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6.5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点位情况,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6.6标志牌右下角应设置与标志牌图案总体协调、符合北京市排污口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技术要求的二维码,二维码编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8284的规定。6.7监测点位二维码信息应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监测排口性质和数量、点位编码、监测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设施投运时间等有关资料。7监测点位管理7.1排污单位应建立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除应包括监测点位二维码涵盖的信息外,还应包括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志是否清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爬梯、监测孔、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排气筒有无漏风、破损现象等方面的检查记录。7.2监测点位的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保存相关管理记录,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7.3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相应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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