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实施Рf) 记录需修改的部分要用线条划去,被划去的部分应清晰可辨,并在修改部分签上修改人姓Р名或加盖修改人印章,不允许以修改内容或用修正液覆盖原记录。Рg) 记录必须写明年、月、日,鉴定人签名要签全名。Рh) 记录要归档管理,并建立管理登统台帐以备复查。Рi)记录格式见“5.相关记录”Р3.4 证书/报告Р证书/报告的出具按照质量手册第十二章《检查证书/报告》(CCIC-QM-2008-01)和程序文件Р《检查证书/报告格式与管理程序》(CCIC-PD-16-2008-01)的要求执行。Р4. 相关文件Р4.1《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Р4.2 SN/T 0188-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Р4.3 SN/T 0510-1995 《进出口定重包装商品重量的抽样检查和均值估计方法》Р4.4 GB 8170-87 《数值修改规则》Р4.5 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Р4.6 质量手册第十二章《检查证书/报告》(CCIC-QM-2008-01) Р4.7 程序文件《记录控制程序》(CCIC-PD-02-2008-01) Р4.8 程序文件《检查证书/报告格式与管理程序》(CCIC-PD-16-2008-01) Р5. 相关记录Р5.1 定量包装货物衡重记录单(附件 6.2) Р5.2 集装箱/汽车衡衡重记录单(首页)(附件 6.3) Р5.3 集装箱/汽车衡衡重记录单(续页)(附件 6.4) Р5.4 料斗秤衡重汇总及工作记录单(附件 6.5) Р5.5 衡重汇总及工作记录单(附件 6.6) Р6. 附件Р6.1 衡器鉴重工作流程图Р6.2 定量包装货物衡重记录单Р6.3 集装箱/汽车衡衡重记录单(首页) Р6.4 集装箱/汽车衡衡重记录单(续页) Р6.5 料斗秤衡重汇总及工作记录单Р6.6 衡重汇总及工作记录单Р Р本规范由中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殷厚德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