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12.没有参加社保或军人优抚(凡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就高不就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经镇政府审核,报区财政、人社、农委备案后,给予生活补助。对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在政策上已作处理的乡村老兽医,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工龄 15 年以下的,由各镇(区)一次性清算补偿到位。3.2 发放标准乡村老兽医工龄满 15 年,每人补助 260 元/月,工龄满20 年,每人补助 280 元/月,工龄满 25 年,每人补助 300元/月,工龄满 30 年,每人补助 320 元/月。一次性补助按照实际工龄每年按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 年工龄补助 1 个月。已享受待遇高于现标准的按原补助标准执行,低于现标准按现标准补足。对过去一次性享受的剔除享受部分,按现标准补足。3.3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镇财政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3.4 发放方式乡村老兽医生活补贴每年发放 2 次,由各镇分别在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打卡发放。3.5 监督管理各镇(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村老兽医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各镇(区)、村要严格把关,每年核实 1 次,并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区财政、人社、农业等部门加大监督核查力度,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留资金、不按时发放,不按标准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 参考文献[1] 刘发全.贵州省水城县基层兽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2(21):75.[2] 冉刚忠,孙家刚.对乡村兽医管理的几点建议[J].兽医导刊,2010(8):16,30.[3] 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J].中国动物检疫,2013(6):91-92.[4] 胡君南.基层兽医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3(8):21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