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等工作,并向所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课题)由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结题通知并办理结题手续。第二十条科研项目(课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因故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提前向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书面提出延期申请,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明确不允许延期的不可申请。延期申请须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报请项目(课题)主—6—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延期处理。第二十一条研究所建立科研信用体系,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将作为负责人申报新项目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按期结题验收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研究所对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延期项目(课题)将影响负责人的后续申报。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务会讨论、决定后可停发承担项目(课题)的全体人员三个月岗位津贴,停发项目(课题)负责人三到六个月岗位津贴:(一)课题执行出现严重问题,受到项目(课题)主管部门以会议或书面形式通报批评者;(二)未通过中期检查评估者;(三)项目支出超出项目预算总额,或课题实际支出与经费预算严重不符者,且拒绝调整者。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团队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应负违约责任。因课题组原因超过项目(课题)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结题验收时间六个月以上,或延期后仍无法结题验收的项目(课题),研究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按第二十二条停发相关责任人岗位津贴,并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重新考虑其岗位聘用。—7—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负责解释。研究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发布的《半导体所科研管理试行条例》(半发科技字〔1998〕第006号)同时废止。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2013年12月31日印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