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部分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和本部分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部分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4.1.5一、二次主设备宜自行生产制造,如有外购,应提供外购厂家相关产品的国家级权威报告(型式试验报告、鉴定报告)。4.1.6提供设备的供货方生产的产品要有鉴定证书、运行业绩,且在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并提供部分运行报告。4.1.7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部分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4.1.8本部分应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部分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4.1.9本部分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4.1.10本部分各条款如与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4.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4.2.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内的销售记录及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4.2.2投标人或制造商拥有的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4.2.3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4.2.4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的能力。4.2.5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型式试验报告。4.2.6所提供的组部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质量做出承诺,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鉴定报告。4.2.7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环境条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运行,提供设备寿命不少于40年的质量承诺书。4.2.8其他需要的资料。4.3适用范围4.3.1本部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工程所需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成套装置、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其中,包括成套装置本体及其辅助设备、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