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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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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Р 职责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Р 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Р定密 3Р授权条例第十一条对定密授权主体、方式、权限、形式、监督,作出的规Р 定。Р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集Р 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对定密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Р 一是规定了定密的一般程序;二是规定了定密“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Р 限和知悉范围;三是规定了国家秘密标志内容,要求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Р 予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四是规定了Р 4 定密不当纠正程序,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Р定密Р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一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Р程序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Р 二是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Р 5 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Р 保密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三是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Р 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四是机关、Р 期限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Р不确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Р 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Р定事 6Р项处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先行拟Р 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Р理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已定密Р 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首先可以向原定密机Р 关、单位提出异议,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Р 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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