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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64 |  大小:431KB

文档介绍
孔桩(墩)、柱下单桩基础宜每桩(墩)布置一个勘探孔。Р4.4.5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上:Р 1 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b ≤5m 时,Р勘探孔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 3 倍,对柱下独立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 1.5 倍,但不Р得小于 5m。Р 2 大型设备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0 倍;Р 3 对需要进行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夜,Р并应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基勘探深度宜按表 4.4.5 确定。Р 表 4.4.5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Р 勘探深度(m)Р 基础宽度b (m) 第四纪上更新世卵石土Р 一般粘性土(Q3)Р 及以前堆积的土松散、稍密中密、密实Р b ≤5 3.0~3.5b 3.0b 3.0b 2.5bР 5<b ≤10 2.0~3.0b 1.5~3.0b 1.5~2.0b 1.2~1.5bР 10<b ≤20 1.5~2.0b 1.0~1.5b 1.0~1.5b 0.8~1.2bР 20<b ≤40 1.2~1.5b 0.8~1.0b 0.8~1.0b 0.8~0.8bР b >40 1.0~1.2b 0.6~0.8b 0.6b 0.5bР 注:Р 1 表内数据适用于均质地基,当地基为非均质地基时,可根据表列数据予以调整;Р 2 圆形基础采用直径 d 代替基础宽度 b ;Р 3 当表列数据范围内遇岩石时,勘探孔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层适当深度;Р 4 漂石土地基可参照本表执行。Р 4 当有大面积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并超过软弱下卧层Р适当深度。Р 5 一般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应能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并应结合建(构)筑物Р的工程安全等级、荷载、基础类型、埋深、有无地下室、地基条件等综合确定;Р 6 桩(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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